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達業績標準為招待旅遊之條件,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臺南市張小姐詢問,公司與經銷商約定達到一定業績,即招待經銷商出國旅遊,其旅遊支出應如何列支?
臺南分局說明,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其旅遊之相關支出,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與「交際費」性質有異,是以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若旅遊支出係單純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應以「交際費」列支,並注意交際費有無超限之問題,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佳宏 聯絡電話:2220961分機100

1-2)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事項
2月6日美濃地震,部分營利事業財物雖受有損害,惟修繕後仍可使用,其修繕費用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應注意下列事項:
1.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2.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3.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4.修繕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1)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2)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
(3)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
(4)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1-3)
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減免,記得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1月27日公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等規定,皆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行政院已於104年2月6日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的薪資費用可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並應自104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至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應自105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提醒,自104年度起,若有上述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加計30%減除金額,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自105年度起,若有增僱24歲以下本國籍員工,或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可額外加計50%及30%的減除金額,以及產業創新條例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的研究發展支出額外加計100%減除的金額,亦應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聯絡人:吳艾珊 電話05-5345573轉104

1-4)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該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或約定房屋歸地主所有,該建物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有租地建屋情形,並逕以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之租約年數計算提列折舊,致遭調減折舊費用並補稅。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梁永隆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5

1-5)
營利事業閒置之固定資產其折舊費用仍應續提不可中斷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日前接獲甲公司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104年度是否可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有閒置,應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林淑文,電話049-2223067分機102

1-6)
營利事業發生竊盜損失,要記得保留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因遭竊損失近10萬元,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受有保險賠償收入3萬多元,須提示那些證明文件,才能准予認列公司之損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若發生竊盜損失應保留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紀錄及失竊損失證明清單,備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4目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核實認定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之保險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游敏慧,電話:04-23051111轉7185

1-7)
營利事業得以前三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
【斗六訊】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申報之各項費用及損失,原則上必須為已實現或已發生者,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須稅法有特別規定者,才能在未實現前就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備抵呆帳就是特別規定之一。
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原應等確實無法收取才能列報呆帳損失,但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之考量,稅法特別允許在呆帳實際發生前,依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但為求客觀及配合實際情形,呆帳實際發生率偏高的營利事業,可選擇改按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
國稅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98~100年底應收帳款餘額分別為3000萬、2000萬、5000萬;各年度實際發生呆帳則分別為400萬、300萬、200萬,以應收帳款餘額1%估列98~100各年之備抵呆帳分別為30萬、20萬、50萬,均遠低於各年實際發生之呆帳金額。
甲公司101年底應收帳款為3000萬,應收票據為2000萬,因此甲公司得選擇改按以前三個年度(98、99、100年)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9%﹝(400萬+300萬+200萬)/(3000萬+2000萬+5000萬)﹞,估列101年備抵呆帳為450萬﹝(3000萬+2000萬)*9%﹞。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承辦人:程湘琪 電話05-5345573轉110

2、營業稅
2-1)
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一直未領取統一發票購買證,是否會被罰?
東港陳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原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最近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一直沒去領取統一發票購買證及開立統一發票,會不會被罰?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使用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營業。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2-2)
公用事業營業人用戶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稱
永康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公用事業營業人用戶是否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以出租人名義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行之多年,且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即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國稅局將輔導營業人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稱,輔導期間營業人仍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輔導期過後應以載有正確買受人名稱之統一發票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2-3)
震災無法營業可減免營業稅
台南市陳小姐詢問,查定課徵營業人因震災無法營業,如何減免營業稅?
臺南分局答覆:105年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台南市部分地區因建築物嚴重毀損或停水等因素以致無法營業,小規模營業人可採網路(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書面、電話傳真、電話或臨櫃(上班日)等方式,申請依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另短期間如無法恢復營業,也可以申請停業或遷址。此外,該分局亦主動派人至重災區會勘輔導並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辦相關稅務事項,並採取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處理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2-4)
國稅局將不定期派員執行統一發票稽查,請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或遭停業處分。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即日起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如果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異常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之營業人,將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按所漏稅額處1至5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及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誠實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亦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以共同促進統一發票制度順利推行。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銷售稅股;姓名:林美玲,電話:05-7820249轉311

2-5)
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奬,這些品項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費、餐費、演藝公司主持費及藝人表演費等,都不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至於尾牙抽獎的禮品,是公司酬勞員工個人的支出,所以支付這些費用的進項發票都不得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上述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避免因違反規定遭到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妙靜 聯絡電話:06-2220961#500

2-6)
以「專櫃」或「合作店」型態營業,發票開立大不同
週末假日全家人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2-7)
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方式有無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2-8)
年終尾牙之獎品及餐會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臺南市歸仁區林小姐問:本公司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等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公司年終舉辦跨年餐會等活動費用及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手機、平板電腦及商品禮劵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機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至5倍罰鍰。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申報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扣抵或短漏開統一發票者,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2-9)
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所補充,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新臺幣1,500元,最高新臺幣15,000元。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該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另行開立,倘確無法向買受人收回作廢重開者,應符合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始符合免罰規定,惟應留意一年內有相同情形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仍應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北斗稽徵所 姓名:鄭雅惠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305

2-10)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豐原分局銷售稅課陳麗如,電話:04-25291040分機308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實施財政健全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如何調整?何時實施?
【竹山訊】南投縣竹山鎮吳先生來電詢問:實施財政健全方案後,綜合所得稅申報有何新規定?何時開始實施?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推出「財政健全方案」就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有關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調整情形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額由79,000元提高為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額由158,000元提高為18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
得,每人每年扣除額由108,000元提高至以128,000元為限。
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額由108,000元提高為128,000元。
新聞稿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姓名:林玉英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210

3-2)
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據報載,近日匯率持續走貶,有民眾趁匯率貶值,將手中外幣出脫兌換新台幣,獲利頗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賣外幣,如有匯兌利得,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並辦理外幣定存,於103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甲君買賣美金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及因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屬匯兌利得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稽核聯絡電話:(06)2298038

3-3)
104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所得稅應先繳半數稅額
臺東市孫先生詢問:請問105年度申報104年度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有不一樣嗎?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說明如下:
一、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含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孫先生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34萬元(200萬元*稅率17%),則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34萬元×50%);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183萬元(200萬元-17萬元),為孫先生的營利所得,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二、至於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陳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100

3-4)
多層次傳銷之個人,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而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依規定除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國稅局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考量個人參加人購買之商品,若要求均須提示帳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將門檻自70,000元酌予提高為77,000元,以符合實際情況,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聯繫代理人:施淑惠,電話:05-7820249轉212

3-5)
債權人收取債務人給付之利息所得應核課綜合所得稅,且執行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時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本所審理此類案件常遇納稅義務人表示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連本金都無法全部受償了,應無利息所得,惟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又財政部55年台財稅發第00912號令「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種債務,而其給付不足清償債務時,苟不能證明債權人同意先充原本時,始有民法第323條之適用,稅捐機關對於此項情形而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固仍可認為其先行支付利息,但納稅義務人對此如有不服,自得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如當事人間之契約證明此項清償確為先清償本金,或債權人已對債務人表示同意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在其內之允諾書)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是納稅義務人主張所獲配金額先抵充本金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3-6)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出售時採舊制課稅的房產,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可保留三年抵稅權,但扣抵範圍僅限於適用舊制的房產交易所得。同樣,按照新制課稅的房產若交易產生損失,扣抵權也是三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產交易所得。
該所舉例說明,王君於104年12月出售持有滿5年的甲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發生售屋損失50萬元;105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持有1年的乙房地,獲利100萬元,適用新制;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故甲房屋出售損失50萬元不可作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的扣除額。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王小姐,電話:04-24852934轉503分機

3-7)
出資人取得重劃抵費地,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資交付金錢予土地重劃會,並約定重劃後取得抵費地以為償還,其取得抵費地價值與交付予重劃會金額之差額,屬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最近接獲檢舉,甲君於95年替自辦土地重劃會墊付重劃工程費用,並約定於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甲君獲得重劃抵費地之龐大收益,涉嫌逃漏所得稅。
該局於受理後查核發現,重劃會為籌措重劃費用,與甲君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甲君交付一定金額予重劃會,並於重劃完成後,甲君可取得抵費地,以為對價,甲君與重劃會之交易型態非屬買賣,也非屬消費借貸,亦非屬投資營利事業獲分配盈餘之營利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取得抵費地之時價計算抵費地價值,核定甲君取得抵費地價值減除交付予重劃會金額後之差額,認列其他所得。
該局查獲甲君因出資交付金錢予重劃會與取得抵費地價值差額2億餘萬元,由於甲君未依規定於取得抵費地年度(99年)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得稅8千萬餘元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者交付金錢予重劃會與重劃後取得抵費地價值之差額,係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出呼籲,請民眾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王梅芳,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02

4、遺產及贈與稅
4-1)
已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其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因此繼承人間若有嫌隙,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共同負納稅義務;亦即其餘未分單之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國稅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部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將其餘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余青樺,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4

4-2)
繼承人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
【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1年12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亦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僅能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由繼承人或債權人代為行使。
該稽徵所補充說明,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都有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稽徵機關會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履行該項請求權價值財產之交付事宜後,應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移轉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送交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俾利解除追蹤列管。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楊智凱,電話:04-8332100分機114

4-3)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房屋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嘉義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死亡,應繳納之房屋稅可否由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檢附相關文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該分局以林父為例說明,假設林父104年度應納未納房屋稅100,000元,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50,411元(【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104年7月1日至【繼承日】104年12月31日計184天,100,000元×184/365=50,411元),亦即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4-4)
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有尚未領取之價款,該價金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8百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繼承人疏忽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價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債權,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4-5)
5年內快速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始不計入遺產總額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其配偶之財產,得否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分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精神係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倘該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
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聯絡人:李淑君 電話05-5345573轉106

5、其他稅制
5-1)
個人出售房地如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立法院於104年6月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房屋及土地應申報課徵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105年2月出售104年1月取得房屋及土地要如何申報及應檢附哪些資料呢?南區國稅局稅新化稽徵所表示,凡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本案陳小姐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應於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如有應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戶籍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所再次提醒,個人自105年度起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交易課徵所得稅規定,應依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200

5-2)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出售房屋申報規定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總機構在國內之公司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17%稅率課稅。計算方法如下: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等於房地交易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超過土地漲價總額部分之金額即為課稅所得額。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5-3)
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部分地區之民眾及營利事業財產損失,該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核,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該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相關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5-4)
年終獎金超過73,000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醒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如金額超過73,000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以免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及「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標準為73,001元),免予扣繳。」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所明定。
該所舉例說明,甲、乙2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A公司105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3,500元、乙君73,000元,甲君的獎金已達起扣標準73,0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所得稅3,675元(73,500×5%),而乙君的獎金未達起扣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靜怡,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3

二、境外公司
1-1)
境外公司的資本額需要驗資嗎?
境外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可依設立該境外公司之功能自行設定,但一般各國之境外公司均有規定其登記資本額之上限,超過標準登記資本額者,將再加收設立及年費費用。而設立後通常各該登記國家並不會作實收資本額的驗資(但依規定股東仍有繳交股款之義務),出資股東可依其實際資金狀況投入資本金。但如該境外公司之主要功能為轉投資其他國家或規劃未來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則為該功能之規劃需要,應將實收資本額全數匯入,以達原始規劃設立之目的。

1-2)
境外公司文件需以英文簽名?
綜觀訪間個常見之註冊地,並未限制本國居民才能登記,因此,以中華民國身分申請設立境外公司,文件當然可以中文簽屬。
用英文簽署比較保密?簽名部分可區分為兩段;境外公司文件與銀行開戶文件。假若註冊地的保密性不變、且秘書公司克盡職責,則中文與英文的簽署,應與保密性無關。
文件以英文簽屬既不等於中華民國國民?稅法上,所得已收付實現認定,法人帳戶之盈餘分配,以匯入帳戶後之金額申報,似乎也與匯款人是否為本人無關。坊間公司員工分紅配股,也從未聽聞負責人與員工名字不同,此筆收入即可不屬於所得範疇。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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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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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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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TYCOO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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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eb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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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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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W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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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eb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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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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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D SAG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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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eb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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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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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HTY CHARIO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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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eb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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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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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B WISDOM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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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eb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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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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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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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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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UM GLOB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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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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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MING WORLDWID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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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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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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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HOUSE DREAM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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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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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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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AL GROUP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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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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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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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R UNIVERS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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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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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斯Bel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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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設立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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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URY POWER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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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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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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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TIC GAI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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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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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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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ST BES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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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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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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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REACH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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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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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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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GOLDE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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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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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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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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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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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 HARMONY LIMITED和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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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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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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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BUSINES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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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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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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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 CROW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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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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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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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 SECRE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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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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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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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 WEALTH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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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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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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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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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1
|
BLISS WORLD LIMITED褔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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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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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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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 CONFID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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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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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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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R ENTERPRIS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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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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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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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 GLOB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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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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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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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LTH TEAM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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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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